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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9]13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的通知

[接上页]


  (五)对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六)深入煤矿井下对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检查。

  

  (七)对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的相关责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相应行政处分权限管理部门应予以采纳和落实。

  

  (八)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作出通报批评、行政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等决定,直至建议吊销相关证照和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五、工作制度

  

  (一)检查小组要采取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夜间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井下现场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按时限进行整改落实。

  

  (二)建立检查书面和电子档案,注明检查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三)检查小组实行包保轮换制,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检查小组所包保责任矿井进行一次调换,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四)每周要对所包保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要抓住通风系统、瓦斯防治、水害治理、顶板管理、机电管理、掘进头管理、瓦斯尾巷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五)检查小组工作实行周报月结制,每周一和每月1日下午5时前,要向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报告上一周和上一月所包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情况。

  

  


  六、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检查小组安全监管职能,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责成专人负责检查小组的人员选拔、组建、考评、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各检查组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并督促落实到位。会议要有记录,并进行备案。

  

  (三)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要将上月本辖区内各包保检查小组工作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煤炭工业局安全检查包保领导组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局安全一科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2060097。

  

  (四)加强对各检查小组的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和考评,对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检查人员及时调整解聘,导致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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