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9]8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重新设立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重新设立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决定

  (内卫发〔2009〕85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及其直属附属医院,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森警总队卫生处及所属医院:

  

  2002年,自治区卫生厅首次评定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49个,自治区先后投入资金4000多万元,实施了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多年来,各医学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开拓进取,利用自治区项目资金或自筹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必要的仪器装备,强化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开展医学研究,推进高新、高难技术引进、应用和推广,拓展新业务,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学科建设水平显著提升,促进了全区医疗卫生服务技术水平的提高。

  

  为了进一步发挥学科建设在促进卫生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在学科建设上争先创优,卫生厅在2008年全区卫生工作会议上提出,组织开展新一轮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为此,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重点)学科实验室评审标准(2008年版)》(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组织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和申报,成立自治区学科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学科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组织专家深入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初审合格的学科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卫生厅成立学科现场评审结果审核专家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及部分事项进行审核。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评审标准》有关规定,提出了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设立推荐意见。在此基础上,卫生厅经过认真研究,决定重新设立自治区临床医学领先学科23个、临床医学重点学科42个、基础与预防保健医学重点实验室15个(见附件)。现向全区予以公布。同时,2002年评定的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称号予以取消。

  

  请获得荣誉的各医学学科、实验室及所在单位,要戒骄戒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以高新技术项目引进应用、重大疾病防治科技攻关、重要基础医学研究、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与质量为重点,以追赶国内外领先水平为目标,集中力量,强化学科建设,争取突破,成为自治区临床、疾病控制、科研教学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