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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哈价函[2007]45号文件的请示》收悉。鉴于哈价函[2007]45号文件有效期已满,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1、你单位属于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和监控设备运行与维护知识培训,其收费标准可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你单位开展有偿培训,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强行收费。 3、你单位接此复函后,要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4、上述收费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项目、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 5、此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注:1、此表一式三份,执收单位、市局业务处、收费许可证中心各一份。 2、如备案表所列收费项目及标准需调整,请及时提出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