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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职称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与保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语委机关行政编制40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各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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