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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09]72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

  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9]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量大、技术难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将之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如实上报”的要求, 切实抓紧抓好。2010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仍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从严规范,有效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质量

  

  所有排污单位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如实申报2009年度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及2010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排污单位填报的报表类型要与企业性质相对应,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企业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污染较轻的小型工业企业、所有类型的第三产业及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一律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为进一步拓展排污申报核定面,各地应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对照当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进行筛选,凡普查名单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都必须依法如实进行排污申报。

  

  各级排污申报核定人员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申报表和佐证材料的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对拒报或谎报的排污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成其限期补办申报手续。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数据录入工作,数据录入完成后应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数据审核,在逻辑校验基础上,结合往年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和当地统计、水务、能源等部门数据,对数据进行逐项比较。各地要保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与数据库一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改和调整排污申报核定数据。

  

  


  三、突出重点,保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全面准确

  

  各地要将辖区内所有列入湖北省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数据全部录入到《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4.5版本中,其中重点工业企业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填报时要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和平衡,尤其是表1-1单位基本信息中的中心经纬度等45项指标、表1-7和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项必须全部录入,不允许缺报、漏报;所有污水处理厂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13、14、16、29等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不能缺漏。各地要结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月(季)度排污申报核定、自动监控、总量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认真开展对重点监控企业基础信息,水、能源和原、辅材料使用量,主要生产工艺及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核定。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要求规范细致,杜绝出现数量级错误和逻辑关系错误。为满足环境管理和执法需要,录入某些指标项如行业类别、排入水体名称时应尽可能细化,行业类别选择与该排污单位相对应的子行业名称、排入水体名称须选择直接接纳该排污单位废水的河流名称,如在软件中没有该河流,可自行增加。

  

  


  四、从严考评,全面提升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水平

  

  对各省辖市(州)2009年度开展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 我厅将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和《湖北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评比办法(试行)》(见附件1)及《湖北省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评比办法(试行)》(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比,并将汇审考评结果作为各省辖市(州)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的依据。各省辖市(州)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季报和年报数据的审核,对全市(州)数据进行总把关,做到数字准确、填报齐全、逻辑清晰,如实反映当地排污状况。为避免因数量级、计量单位和逻辑关系等错误导致数据失真,各地要在认真审核表内指标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往年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和其他部门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逐项对比、分析,认真分析数据变化原因,特别是对变化较大的指标项要在文字报告中有详细说明。在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中,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与排污费征收年报数据库相对独立,任何单位不得根据实际征收的排污费反推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中的排污量,但排污费征收年报数据库应与排污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基本一致。申报、收费汇总表数据要分别与相应的数据库一致,严禁任意修改、调整汇总表数据,凡报送的汇总表与数据库不一致或书面报表与电子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不列入当年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汇审考评范围并通报批评。为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基层,并进一步调动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省辖市(州)也应对所辖县(区、市)的数据上报情况进行汇审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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