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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的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许可档案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材料的顺序装订,《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也应入档。档案封面上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应设专柜由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也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或信用山西网站下载相关申请文书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软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开发、维护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该软件,实现食品流通许可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并联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