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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代建制”的重要意义

  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是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极稳妥推进“代建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在武汉、襄樊、宜昌、荆门等4个城市进行了试点。从试点情况看,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对于促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创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成效明显。同时,“代建制”还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弊端和“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代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实施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的范围

  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比重占50%以上(含50%)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代建制”。“代建制”的范围是:(1)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2)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工程;(3)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工程。

  水利、交通、铁路、通信、民航等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施“代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以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三、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代建行为

  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代建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代建资格的中介组织或委托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

  参与政府投资工程代建的中介组织必须是具有甲级建设工程监理、一级以上(含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设计资质之一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实施“代建制”工程的单位要实行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向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工程项目完工移交后,要向相关部门报送代建工作总结报告。要严格实行实施代建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规划设计、成本控制、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功能效果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要严格控制“代建制”项目投资管理,代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施需要的,代建单位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要加强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要根据工程建设合理工期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按照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的职责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使用单位职责是: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工程项目使用功能及相关要求;与投资主管部门共同选择代建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难度和复杂程度等约定代建服务收费;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协助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筹措自筹资金,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出资金拨付建议;与代建单位签订廉洁协议书,执行廉政承诺制度。

  使用单位有权对代建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批评,责令其改正,并向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同时,使用单位要积极支持代建单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工程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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