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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直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省直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于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组织专班、专人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二、明确省直非税收入的征管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含彩票公益金收入)。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专项收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为支持某项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或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专项用途资金。 (七)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八)其他非税收入。是指主管部门收取的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以及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含彩票发行费收入)。 三、加强省直非税收入的计划管理 省直有非税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省直非税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非税收入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非税收入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省直非税单位要切实配合省财政厅做好省直非税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认真研究非税收入的规模、结构、增减因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提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四、提高省直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水平 省财政厅要建立规范的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省直所有非税收入通过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上线收缴,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的信息化水平。省直非税单位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统一要求,配备相关硬件设备,联通网络系统,做到财政部门、省直非税单位、代收银行之间无缝连接,为规范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网络化。 五、规范省直非税收入收缴流程 省直非税收入收缴统一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进行征收管理。 (一)取消省直单位各类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省直单位现有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必须限期撤销,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划转。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否则视同“小金库”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