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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省财政厅设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省直非税收入款项,并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已确认为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原则上实行零余额管理。各类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编入部门预算。省直非税单位办理决算时,上缴资金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为准。 (三)规范省直非税收入收缴方式。省直非税收入以直接缴款为原则,凡能直接缴款的,一律实行直接缴款。直缴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暂实行集中汇缴:一是现金收取每笔金额小、发生频率高且附近没有银行代收网点的非税收入;二是依法应当现场执收执罚收取的非税收入;三是受技术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实行直接缴款的非税收入。在武汉以外的省直非税收入,就地缴入“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严格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省直非税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缓征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单项减免额较大的,由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建立省直非税收入征管激励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激励制度,对全年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征管质量、收入收缴、票据管理的先进单位以及对举报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违规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七、强化省直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稽查、违规处罚、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省直非税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挪用或坐支。省直非税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非税收入征管规定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省直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协调配合 (一)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确定非税收入项目,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监督检查省直非税单位规范非税收入收缴,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规的行为。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 (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本部门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依据;向省财政厅编报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依法组织征收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非税收入,监督缴款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记录、汇总、核对并向省财政厅报告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三)省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协调,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共同做好省直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