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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09]8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9〕86号)


  

  南宁市公安局:

  

  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

  

  1、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养犬每年应当交纳管理费,第一年征收标准为每只300元,第二年起每年每只200元;

  

  2、养犬管理费每年交纳一次;

  

  3、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4、饲养绝育犬的,凭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

  

  


  二、养犬管理费包括犬只登记办证、发放犬证、犬牌;犬只年

  

  度审验;犬只的强制免疫(含疫苗);流浪犬的收容饲养以及疫病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费用。

  

  


  三、认领人、领养人在认领、领养留检所内的犬只,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五、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市物价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收费单位收取养犬管理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费专项用于有关养犬管理工作。

  

  


  七、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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