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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促进农轻纺贸易。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流、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项目。 (二)支持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所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并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加工、生产环节。 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70%;每个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或者是具有我国境内的社团法人资格的出口行业组织; (二)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外经外贸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三年来无违规违法行为,无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申请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是当年的1月l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 (五)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统计资料; (六)所申报项目未享受过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该专项资金以后年度与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统一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同时报送的办法;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企业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财政局和商务局,同时进行网上申报。经共同初审后,将申报项目汇总表逐级上报;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商务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0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申报资料中的外文资料要同时报送中文翻译件。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使用方向项目,需要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申请表; 2、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水单; 3、合同及参展通知等复印件; 4、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5、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使用方向项目,需要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设立境外营销网络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由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 5、门面、办公用房、仓库等租赁协议; 6、境外使领馆提供的专卖店、境外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等设立情况的证明文件; 7、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水单; 8、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使用方向项目,需要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包括考核项目预期效果的指标及方法;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家汽车出口基地,须提供基地所在省市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的文件、企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报表; 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与结构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使用方向项目,需要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及申请表; 2、申请单位所取得的有关认证认可文件;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