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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太原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太原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电网是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承担着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加快电网发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千家万户生活。经过多年努力,太原电网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城乡电网覆盖面、供电能力及可靠性得到了明显提高,但仍存在供电能力不足、局部网络结构薄弱、互供能力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更好服务省城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

  


  一、加强电网建设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为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市政府建立电网建设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及时掌握信息,督导工作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及时处理电网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安排有关部门主动与供电部门对接,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电网建设问题,全力推进电网建设。电网建设工作将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工作不力、影响工程进度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加强电网建设规划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电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包括电网建设规划,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太原市规划区电力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将太原供电部门编制的“十二五”城市电网建设规划中各等级变电站和线网走廊纳入专项规划中近期规划内容,使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供电部门在编制电网建设规划时,要依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做到科学规划、适度超前,电源电网同步建设。电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应在总体规划层面下的片区规划、控制规划及详细规划中控制和落实。近期及“十二五”期间,供电部门每年10月底前上报下年度电网建设项目及需用地计划,以利规划、国土等部门统筹安排。

  


  三、为加快电网建设提供便捷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规划实施,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加快电网建设创造条件。

  (一)变电站选址、线路走廊预选方案等有关规划事项按太原市政务大厅工作流程和时限办理;符合绿色通道办理的事项,进入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二)符合规划,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资料齐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上报工作;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土地征收资料审核上报工作。

  (三)电网建设项目环保、消防、市政等事项审批手续申报资料齐全的,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电网建设项目相关资料齐全的,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报建审批;道路红线及工程资料未明确而工期紧迫的电力工程,规划部门应抓紧完善相关资料进行报建审查。

  (五)电网建设项目开工报建手续齐全的,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特别紧急但报建资料暂缺,建设单位承诺在规划、建设部门规定期限内完善报建手续的,规划、建设部门可先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四、认真做好电网建设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

  电网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9〕34号),做好工作。因征地、拆迁问题影响电力部门施工建设进度和工程按时竣工供电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落实电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 

  电网建设项目减免费用按《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太原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快城市配网建设改造 

  供电部门在城市电网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质量要求,做到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逐步安排改造资金,结合城乡电网改造工程积极配合市政道路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每年10月份前,市直有关部门向太原供电分公司提出下年度市政道路建设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需配套实施的电网改造项目计划,以利供电部门统筹计划,安排资金。

  各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和交通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桥梁时,应会同供电部门同步建设电缆沟道或排管。城市电力缆沟通道建成后,由供电部门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城建管理部门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时应会同供电部门同步安排“城中村”电网改造。改造中,10千伏公用线路及公用变压器改造费用由供电部门负担;变压器以下到用户表箱等低压改造费用由被改造村村委会负担;磁卡电表表计及进户线费用由村民自行负担。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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