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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1999修改)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9-03-25
【实施时间】 1995-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1999修改)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少数民族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第三条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两名子女的限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新疆户籍的少数民族收 养人收养子女和夫妻一方是具有新疆户籍的少数民族收 养人共同收养子女的。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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