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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15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158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 〔2009〕100号),进一步做好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升挂、使用国旗。

  

  


  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对故意毁损、践踏国旗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积极鼓励人民群众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交至所在街道或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四、各地回收的国旗,要于2010年1月20日前统一交至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登记造册,选定安全场所,集中放置,统一封存;省直部门回收的国旗,也要于2010年1月20日前交至省政府法制办放置封存,集中处理。鼓励和提倡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集中处理。不得将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挪作他用或者变相销售。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将回收国旗数量、破损程度分类、工作开展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10年1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五、各地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监、环保、城建、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调查研究,统一指定国旗的生产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本级回收处理国旗的经费。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七、宣传、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联系人:苑晓飞,电话:0431-8276188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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