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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09]20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政办发〔2009〕2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

  (贺州市劳动保障局、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贺州市监察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8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广西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9号)精神,为确保在3年内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调动一切力量,齐心协力,全力以赴,按照保质量、保数量、保进度的要求,有序、有力、有效地组织开展工作,确保我市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标如期完成。

  (二)基本任务

  1. 2009年底前,通过完善制度,使政策覆盖城镇职工各类应参保人群,将未参保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取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85%。

  2. 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88%。

  3. 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实施办法

  (一)筹资标准

  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筹资标准每人1.26万元。

  (二)筹资办法

  采取多渠道筹资,奖补结合,妥善解决资金问题。

  1.建立多方筹资机制。解决市、县(区、管理区)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管委)。各地要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渠道,积极筹措参保所需资金。

  2. 实行财政“奖补”结合政策。自治区考虑到市、县(区、管理区)的实际困难,除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配套资金外,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对市、县(区、管理区)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按照补差原则,帮助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标准,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补足差额后,所有资金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列帐。

  (2)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参保,纳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统一管理,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参保筹资1.26万元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已参保但原有补助标准低于1.26万元的,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等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后的差额给予补足。补足差额后,所有资金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列帐。

  (3)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50%,另50%由各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市本级、县(区、管理区)将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按每个退休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的标准计算,中央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补助按40%的标准,每人5040元,自治区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补助按10%的标准,每人再给予1260元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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