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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主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9]60号)文件精神,现将自治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此项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明确如下: 一、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和残疾预防工作 (一)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对符合条件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难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资助。将白内障复明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残疾人特殊医疗康复需求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采取单病种付费、慢性病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补偿。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救助政策,做好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医疗救助。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牵头,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协助落实) (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依托城乡社区服务中心 (站),扎实推进康复服务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切实加强社会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的密切联系,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形成完善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儿童给予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给予补贴。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快社区(村)卫生室建设,配备必要的康复训练器材,加强人员康复知识培训。落实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补贴制度。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 (自治区卫生厅牵头,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等协助落实) (三)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筛查预防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自治区卫生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人口计生委、安监局、统计局等协助落实) 二、全面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四)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并落实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帮助无业、重度和农村残疾人尽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等协助落实) (五)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低保对象中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群体的残疾人,城镇的享受当地全额补助标准,农村的享受当地补助标准的最上限。对享受低保待遇后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临时生活救助。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指标分配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协助落实) (六)加快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在安排各类扶贫资金项目时,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确保贫困残疾人与全区贫困人口同步脱贫。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各类专项资金,每年扶持全区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不少于2000户,安排实用技术培训不少于5000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塞上农民新居”工程优先安排残疾人入住,并提高建房补贴标准。(自治区扶贫办牵头,发展改革委、民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残联等协助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