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函运行[2009]88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开拓工业品省外市场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开拓工业品省外市场项目的通知

  (闽经贸函运行〔2009〕88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8〕197号)精神,充分发挥福建营销联盟作用,搭建市场营销平台,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0年我委将继续鼓励和支持各级经贸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开拓省外市场。请根据我省工业产品结构和省外市场需求情况,认真做好2010年开拓工业品省外市场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一)主办展会项目

  以福建营销联盟名义,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经贸部门主办,其他设区市共同参与,组织我省企业到省外举办的专业展会或综合展会项目(不含出国办展项目)。

  (二)组织参展项目

  以营销联盟名义,由各级经贸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企业参加的省外专业展会项目(不含国外参展项目)。

  (三)组织抱团开拓省外市场项目

  由各级经贸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某个产业集群或行业内的一批企业,联合在省外中心城市建立产品销售中心或销售专区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主办展会项目:当地政府支持,展会主办和承办单位明确,办展资金有来源;目标市场对我省工业产品需求潜力大;办展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个标准展位。

  (二)组织参展项目:所选择的专业展会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有利于我省参展企业拓展营销网络;牵头单位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能集中统一预订展位,实施整体布展。

  (三)抱团开拓省外市场项目:应体现政府搭台、中介组织牵头、企业运作的模式,当地政府支持,项目资金来源有着落;选择目标市场合理,预期营销效果好,能够带动我省相关产业集群发展;行业企业参与积极性高,参与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

  


  三、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和产品特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形式,牵头搭建营销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省外市场,并鼓励其他设区市相关企业参与。

  (二)各地市经贸部门和行业协会牵头的项目,需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核后上报;省级行业协会牵头的项目直接向我委申报。如有项目实施方案请一并上报。

  (三)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和省级行业协会应于12月23日前将项目申报表并电子文档上报至我委经济运行处。

  联系人:欧阳晓鸣联系电话:0591-87834125

  传真:87875475 邮箱:jmwyxc@sina.com。

  

  附件:1. 2010年省外办展项目申报表.

  2. 2010年参加省外专业展会项目申报表

  3. 2010年抱团开拓省外市场项目申报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2010年省外办展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展会地点展会初定时间展出内容
(产品类别)
预计办展规模(展位数)预期效果资金预算(万元)备注
总额自筹申请省经贸委补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2010年参加省外专业展会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展会主办单位组团参展
牵头单位
展会地点展会时间展出内容
(产品类别)
预计参展规模(参加企业数、展位)预期效果资金预算(万元)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备注
总额自筹申请省经贸委补助
             
             
             
             


  

  附件3

  2010年抱团开拓省外市场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主要内容产业集群或
产品类别名称
参与抱团预计企业数(个)实施时间及地点(目标市场)预期效果资金预算(万元)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备注
总额自筹申请省经贸委补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