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三条 严禁在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内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并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范围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森林火灾。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在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水国家森林公园和大风堡自然保护区范围所涉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征占用林地的; (二)无证采伐林木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种植黄连和起连还林、还草的; (四)未经批准采集珍稀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 (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六)未经批准野外用火的。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