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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09]11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整治工作组。

  ①第一组:由市国土、建设、规划部门共同成立工作组,负责市级供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

  ②第二组:由尧都区成立工作组,负责尧都区供地(包括市政府委托供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

  ③第三组:由临汾开发区成立工作组,负责临汾开发区供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

  3、法制工作组。由市司法局牵头,抽调市国土、规划、建设、司法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审核确定违法违规建筑,界定违法事由,出具整治相关法律文书。

  4、保障督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抽调法院、公安、信访和供电、供气、供水、供暖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督促各整治工作组按市领导组部署开展整治,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协助各整治工作组对违法违规建筑业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对重点典型案件公开处理。

  5、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抽调临汾日报社、临汾电视台人员组成,负责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有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整治工作宣传报道,编发工作简报。通过开展整治,发动群众,大造声势,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的舆论氛围。

  

  


  五、工作步骤

  

  整治违法违规建筑工作从2009年12月15日开始,到2010年2月5日结束。分五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12月15日-12月17日)。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动员,形成强势舆论氛围,引导各单位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监督举报,迅速掀起整治热潮。

  2、摸底造册(12月15日-12月20日)。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和尧都区、开发区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深入一线认真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对各类违法建筑区别情况登记造册。

  3、公告通知(12月21日-12月25日)。法制工作组根据摸底情况和审核结果发布公告,对确认的违法违规建筑业主下达整治法律文书,由各整治工作组送达当事人。

  4、自查自纠(12月26日-1月16日)。各违法违规建筑业主按照公告或各整治工作组送达的法律文书要求,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或按要求整改。

  5、依法处理(1月17日-2月5日)。对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违法违规建筑,各整治工作组和保障督查组要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拆除、从严处罚;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建筑业主由保障督查组交由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组织立案查处。

  

  


  六、整治措施

  

  1、尧都区、临汾开发区及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按照领导组要求,抽调人员,建立机构,制定措施,采取有效办法,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2、领导组下设的各工作组要围绕目标,通力配合,密切协作,按照职责做好工作。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要进行组织处理、行政问责。

  3、对在自查自纠阶段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不做罚款处理;对主动接受处理、积极整改的,有关职能部门按下限处罚,补办相关手续。

  4、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各整治工作组和保障督查组依法强制拆除;对逾期不上缴罚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责令补办手续。

  5、法制工作组公告通知后,保障督查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建筑一律断水、断电、停气、停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和消防、卫生、工商、文化许可证照等有关手续,骗取办理的一律撤销。

  6、对从事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拒不自查自纠的,一律列入临汾市建筑市场黑名单,今后不得在临汾市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7、对胡搅蛮缠、阻挠破坏拆除违法违规建筑或拒不接受处罚的业主,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8、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自查自纠,对不按规定要求拆除违法建筑或上缴罚款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由保障督查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

  9、对在整治工作中不积极、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保障督查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组织处理、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

  
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赵建民 (市委常委、副市长)

  常 务 副 组 长: 

  石雪爱 (市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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