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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医[2009]17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例:某医院采购中标药品,该药品中标价格为8.9元,医院实际购进价格为8.9,按公式计算 8.9×(1+25%)+0.5=11.625,则该药品在该医院的零售价格为11.6元。

  

  


  第九条  中药饮片、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仍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医疗机构采购直接挂网的药品执行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采购周期内,如遇原辅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经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公示,可以重新核定直接挂网价格。

  

  


  第十一条  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系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应免费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为便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跟踪药品价格管理,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应按月将采购药品的实际成交情况(包括各医疗机构的成交品种、规格、数量、成交价格等)报送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将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交易平台公布。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价格报送和公布工作,不得擅自发布和修改交易价格数据。

  

  


  第十二条  网上药品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向消费者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应在药品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明码标价和《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有关要求,将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对药品的中标价格进行二次议价,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顺加规定差率后,形成的药品零售价格,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当全部让利于患者,不得进行差价分成。如遇因药品质量层次(原研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和其他价格原因造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能供货或配送而影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等情况的,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与实际购进价格之间的差价超过规定的差别流通差率、差额计算的;

  

  (二)投标企业或当事人采取围标、串通报价等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行为,控制操纵某种(某类)药品中标价格,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对药品中标价格进行二次压价、议价的;

  

  (四)不按《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进行公示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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