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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医[2009]16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307种基本药物价格要在试点医疗机构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悬挂12358举报电话温馨提示牌,方便群众监督执行。

  

  第四,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从实施之日起,36个试点县基层医疗机机构必须统一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在此之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要督促医疗机构清仓核库、登记造册,一律按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的原采购的实际进价一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至用完为止。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省规定最高零售指导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要组织力量在近期开展一次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大检查,省物价局也将组织力量,到各地巡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对于违法违规涨价,索要或变相索要药品回扣、药品差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第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31日起在36个试行基本药物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执行,全省县及县以上医院、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以外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仍按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36个县市区名单

  


  长沙市:宁乡县、芙蓉区、岳麓区

  株洲市:株洲县、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

  湘潭市:雨湖区、岳塘区

  岳阳市:岳阳县、岳阳楼区、云溪区

  衡阳市:石鼓区、南岳区、常宁市

  常德市:武陵区、安乡县

  益阳市:桃江县、赫山区

  郴州市:苏仙区、北湖区、资兴市、桂东县

  娄底市:娄星区、冷水江市

  邵阳市:邵阳县、邵东县

  永州市:冷水滩区

  湘西自治州:吉首市、龙山县

  怀化市:鹤城区、洪江区、芷江县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慈利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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