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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1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9〕2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9〕160号)精神,为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目前全省34个县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移交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内容

  

  (一)组织管理。各地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在卫生部门设立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和城镇居民医保技术指导小组的职能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医保基金。各地卫生部门将已经收缴的城镇居民个人下年度参保资金和移交前结余的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在审核或审计后,按程序分类全部移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会计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8〕财会字第32号)有关规定,移交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卫生部门负责保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查阅、复制与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人员编制。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剂,以确保移交后开展相关工作的需要。

  

  (五)文件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至今形成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原则上由卫生部门保管,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全套文件。

  

  


  二、移交方式

  

  (一)各地卫生部门在移交工作前应对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二)审计、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等部门应组成工作小组,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等按规定进行审计,并形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移交审计报告。

  

  (三)各州、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形成移交工作纪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移交时间

  

  城镇居民医保移交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2009年12月31日前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仍由卫生部门负责;从2010年1月1日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医保移交工作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领导,各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要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细致交接,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二)各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档案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并依其职责做好移交的审计等相关工作,确保移交工作职能明晰、帐目清楚、资料完整、手续齐全。

  

  (三)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各地移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导,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各地城镇居民医保移交工作完成后,各州(地、市)政府要向省政府报告移交工作总结,并抄送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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