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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宣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宣政[2009]69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政〔2009〕69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市规划区范围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要求

  (一)配建比例。普通商品房项目按规划批准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廉租房配建比例为2%。

  (二)配建要求。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配建;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配建,如因规划条件等限制难以配建的也可以不配建,但须向政府交纳廉租住房配建费。

  (三)回收方式。开发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1800元/平方米回购,作为政府廉租房房源;不配建的,应按须配建的廉租房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商品房预售前向市政府交纳廉租住房配建费。

  


  二、拆迁安置房项目配建要求

  拆迁安置房项目按规划批准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廉租房配建比例为5%。廉租住房建成后按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核定的成本价或项目招标确定的成本价由政府回购,作为政府廉租房房源。

  


  三、配建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应在多层建筑中配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能够保证保障对象入住即能使用。具体建设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商定并在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要求中明确。廉租住房户型确定为两种:一种是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的面积为45-50平方米户型,比重约为70%;二是一室一厅一厨一卫的面积为35-40平方米户型,比重约为30%。

  


  四、廉租住房配建优惠政策

  (一)用地性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房随项目用地属划拨性质;普通商品房配建的廉租房用地为出让性质。

  (二)优惠政策:拆迁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的廉租房工程报建时按国家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三)租售政策:按照省政府皖政〔2009〕61号文件精神,政府回购的廉租房房源,按《宣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配租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廉租房配租后采取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的政策,对出售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意见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招拍挂公告中载明,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开发合同中载明。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到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期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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