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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9]23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做好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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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完善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要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政策引导作用,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发放林业贷款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林业信贷资金需求的预测,合理摆布和调配支农再贷款额度,额度不足的地区可向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申请追加额度。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好各项财政贴息政策,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鼓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二)加快建立林业信用档案和林业信贷评级机制。要积极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征信系统数据报送、查询、使用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将林业信贷业务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应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林业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林业企业、林户信用信息交流和管理机制,对恶意拖欠贷款的林业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并采取停贷、停发采伐证等制裁措施,共同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贷款特点,参照信用评级标准,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立科学、合理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的内部评级机制和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三)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为银行办理林业抵押贷款提供支持。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保证信贷资金按期及时回收。要加快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法律服务、政策咨询等综合服务,尽快建立森林资源评估制度,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四)加快推动林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贷款担保公司,为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地方政府设立林业担保基金,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机构,努力推动以商业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并重的林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为林业生产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五)做好林业贷款考核等工作。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对林业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推动落实对林业贷款的贴息制度以及减免营业税、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等政策,完善支持林业发展信贷投放机制。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要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做好涉林贷款的分类统计工作,条件成熟地区可适时开展林业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评估,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林业的支持和服务工作。加大考核奖励力度,督促县域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必须投放于当地,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奖励。

  (六)加强涉林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林业厅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根据实际需要,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要会同当地财政局、银监分局、林业局等部门,建立协作与信息交流机制,认真落实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甘肃银监局

  甘肃保监局

  省林业厅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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