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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做好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监察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汕府办[2009]162 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困难企业申报程序 (一)符合汕府办[2009] 162号文规定条件的市或区县所属困难企业,在今年12月31日前带齐《汕头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报表》、《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名册表》(名册表附excel格式电子文档),《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008年度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困难企业退休人数、领取养老金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后,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属于国资部门监管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即可)审核,并送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企业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本市寄档退休人员申报程序 (一)符合汕府办[2009] 162号文规定条件的本市各级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下同)寄档并以个人身份委托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于今年12月31日前,由个人填写《汕头市寄档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申请表》,向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初审后,由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填报《汕头市寄档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报表》、《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名册表》(名册表附电子文档),并附《汕头市寄档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申请表》,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可分批申报)。 (二)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的寄档退休人员名单、领取养老金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后,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中央、省属驻汕困难企业申报程序 (一)符合汕府办[2009] 162号文规定条件的中央、省属困难企业,在今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填报《中央、省属驻汕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报表》、《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名册表》(名册表附电子文档)、《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008年度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提出申请的中央、省属驻汕困难企业退休人数、领取养老金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后,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由于省对驻我市的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由政府资助参加医疗保险人数有限制,因此,驻我市各区县的中央、省属困难企业经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必须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才能纳入由政府资助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表格可于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ldj.shantou.gov.cn. 附表: 1、《汕头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报表》 2、《汕头市寄档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申请表》 3、《汕头市寄档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报表》 4、《中央、省属驻汕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报表》 5、《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名册表》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汕头市监察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表1 汕头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