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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二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受委托主体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

  

  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查情况,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我厅于2009年8月6日下达了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任务书。近期,各项目承担单位已按要求提交了勘查工作成果报告,并经技术专家审定。根据勘查工作成果报告技术审查情况,结合我省震后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二期)77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随文下达,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及时完善并提交前期成果

  

  对已通过审查但尚未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复核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修改完善后的勘查成果报告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复核。对已通过专家复核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专家审查和复核意见,尽快对勘查工作成果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连同勘查工程费结算书一式三份提交至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勘查单位提交的勘查工程费结算书必须有市(州)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勘查工作实物工作量的认定意见。

  

  对于同一项目的勘查、设计工作由不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承担的,勘查工作成果报告经专家复核通过后,勘查单位要主动与设计单位衔接,全面移交勘查工作成果资料,以供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对于因勘查工作成果资料移交不及时、不全面而导致施工图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我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乃至取消参与四川省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格。各受委托主体单位应切实加强勘查、设计项目承担单位间的协调,强化项目单位管理,确保施工图设计项目的顺利实施。

  

  对尚未提交勘查工作成果报告进行审查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任务书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9]1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尽早提交工作成果。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大督促力度,要求其限期提交。必要时,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向各受委托主体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抄报省厅。

  

  


  二、严格施工图设计工作要求

  

  (一)各设计单位应在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治理工程方案,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对原初步设计方案有较大调整的,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施工图设计报告中予以明确。治理工程预算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财投[2009]65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设计工作要完全满足治理施工的要求。具体工作要求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9]1686号)。

  

  (二)在编制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必须组织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勘查成果、施工条件进行复核并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定测。踏勘完成后,须按要求形成《施工图设计踏勘会商记录表》,以作为施工图设计成果送审的要件。

  

  (三)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算审查和施工招标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9]1563号)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单位确定后会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及勘查、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和放线。施工期间,必须派驻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指导治理施工工作。

  

  


  三、按期提交相关工作成果

  

  各设计单位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施工图设计报告及相关附件、治理工程预算提交至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要求,施工图设计报告及相关附件、治理工程预算书应附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意见(加盖公章)及由技术负责人签名的内审专家组签字名单。对不能按期提交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提交时限,并经受委托主体单位签章认可后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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