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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已经200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市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多样化和公平竞争,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加强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全面放开医疗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按照城乡一体化、政策平等化、类别多元化、管理规范化的工作原则,通过扶持鼓励、规范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民营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市场占有比重,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力争到2015年,全市卫生非公有固定资产达到总卫生资产的25%。 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营医疗机构 (一)修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在修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点布局中,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资源量都要预留有一定比例。 (二)鼓励社会力量规模办医。鼓励兴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中医及特需医疗服务机构。 (三)鼓励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多元化改造、重组;鼓励引进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和确有专长技术人员服务民营医疗机构;鼓励现有民营医疗机构与市内外合作举办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到偏远、贫困及医疗资源短缺的农村投资,设立民营医疗机构;鼓励城市医疗机构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和城市富余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办民营医疗机构。 三、加强和改善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 (一)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应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改进民营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对符合准入标准及设置规划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 (三)加强部门协调,全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营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四)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平等待遇。民营医院及其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继续医学教育、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四、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明确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税收政策。民营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医院性质,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