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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司法厅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

[接上页]


  


  三、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律师队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良好氛围

  

  要着力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占领律师行业的思想阵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要加大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舆论宣传力度,从一般的动态宣传报道转向有深度、有份量的宣传报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要大力挖掘、培养、树立、宣传和推介律师行业中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先进典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都要在自己主办的网站和报刊上长期开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栏,刊发律师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会和理论文章,推广工作经验,宣传先进典型,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营造良好氛围,把所属媒体办成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阵地。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对律师行业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监督指导,确保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要及时掌握律师行业舆论宣传中的敏感、热点问题,针对律师队伍思想和工作实践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加强理论研究,做好理论分析和回答,主动正面引导。

  

  


  四、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促进律师队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

  

  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在前一阶段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过程中,都形成和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促进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广泛深入开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对这些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探索建立新的制度,使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走向经常化、制度化。

  

  要建立和完善巡回宣讲报告制度。选择和聘请政治素质高、法学功底深、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队伍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先进模范人物,组成巡回宣讲报告团,深入各地律师队伍开展巡回演讲。要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各类人员实行分类施教,突出重点。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累计不少于1周的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培训;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进行为期不少于1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培训。要建立和完善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律师理论研究制度,切实掌握律师理论研究领域的主导权,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制度。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党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工作考核中,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贯彻落实情况,应当列为必须考核的内容,并制定科学的考评办法,加大分值比重。对开展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情况,各市州司法局由省厅负责考核,各市州律师协会由省律师协会考核,省属律师事务所由省律协直属分会考核;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对律师和实习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培训,应当进行考试,并将成绩计入教育培训档案。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联系点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领导要定点联系一个或几个地区,在开展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实践,加强督导,并长期坚持,抓出成效。

  

  
甘肃省司法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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