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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经电力[2009]25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经信委、华中电监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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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按国家批准的实施方案,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由发、供、用电企业以签定直接交易合同的方式确认。合同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协商约定有关条款后签订。

  

  6、对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容量不再安排一般电量计划。

  

  


  六、关于调度及考核

  

  1、对参与试点发电企业、用户的发用电设备的运行考核和安全技术协调,继续按现有的有关规定、考核办法执行。

  

  2、参与试点的火力发电企业、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计划纳入电网统一调度。除不可抗力直接影响之外,年度、月度交易电量计划一般不作调整。

  

  3、在全省电力供应紧张实行计划用电时期,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用电企业必须服从全省大局需要,无条件执行有关错峰、让电等指令,共同维护全省供用电秩序。

  

  


  七、关于结算

  

  1、发、供、用三方依据合同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省电力公司代收。

  

  2、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机组上网关口的计量点、大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3、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原则为“月结月清”。用户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计划电量,其偏差电量在月度间滚动。

  

  4、违约电量。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因发、供、用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超出合同电量±3%偏差部分视为违约电量,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由上述原因引起发、供、用各方电费收入的变化,通过直接交易合同,明确各方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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