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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商市建函[2009]32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当票管理和启用新当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当票管理和启用新当票的通知

  (新商市建函[2009]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各典当企业:

  因机构改革,自治区典当行业主管划归自治区商务厅。为进一步加强典当行业监管,规范当票管理,经研究决定,2010年开始全区范围将启用新印制的当票及续当凭证。为确保新当票及续当凭证启用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的当票及续当凭证由自治区商务厅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全国统一当票制式进行监制,2010年元月1日开始启用。考虑到新旧当票衔接过渡,原有当票及续当凭证仍可继续使用到2010年6月30日,逾期一律停止使用。

  2、新当票及续当凭证由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发放,企业领取新当票及续当凭证时需携带2009年度已使用票据原件,经查验后发放新票据。各典当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保管、使用、购领和核销工作。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典当行当票、续当凭证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摸清情况,查找问题,将典当企业当票使用情况作为典当行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发现典当行有违规管理、使用当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告自治区商务厅。

  4、各典当行请认真填写《2010年度当票、续当凭证申领表》(见附件),并于2009年的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要当票、续当凭证数量计划报自治区商务厅。

  联 系 人:李炜康 张海涛

  联系电话:2886631(传真)

  通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号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邮编:830049

  

  附件:2010年度当票、续当凭证申领表(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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