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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假日办[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3
【实施时间】 2011-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假日办[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办公室:

  

  为确保2011年“春节”旅游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次预报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报统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1月26日至1月31日连续开展“黄金周”预报工作。

  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春节”黄金周旅游的特点,全国假日办要求参加“春节”黄金周预报的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北京、天津、长春、吉林、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厦门、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和景区(长白山、曲阜三孔、博鳌、玉龙雪山)于2011年1月26日至1月31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2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

  (二)2月1日至2月8日,发布各类旅游新闻和旅游服务信息。

  请参加“春节”黄金周预报的各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假日办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当地假日旅游情况,将本地区市场情况、市场热点、有特色的节庆活动、新的旅游项目及其尽可能多的旅游信息,于2月1日至2月8日每天17时前通过网络形式报送至全国假日办。

  (三)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包括纳入“五一”、“十一”黄金周的承德、秦皇岛、沈阳、大连、宁波、黄山、南昌、瑞金、青岛、洛阳、武汉、长沙、张家界、韶山、广安、贵阳、遵义、西安、延安、银川等其他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2月9日8时前将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旅假日综5表以传真形式报到国家旅游局;要求各省(自治区)假日办于2月9日12时前将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旅假日综6表以传真形式报到国家旅游局。传真号码:010-65201030、65201031、65201032、65201033、65201034、65201035、65201036。

  

  二、模拟测试的时间安排

  为保障假日旅游预报网络系统在“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期间的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2011年1月21日,在纳入全国“春节”黄金周统计预报范围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中进行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以上城市和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1月21日下午15-17点,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和当地“黄金周”接待情况概述,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进入密码与2010年“春节”黄金周相同)。

  

  三、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和向中国旅游网提供资料照片的注意事项

  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于2011年1月21日前,自愿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和资料照片。具体内容是:反映2011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开展的旅游活动场所的场景(有游客的画面)。供中央电视台选用的录像带规格应是dvcpro或dvcam制式的带子(请勿用带台标的资料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录像带盒内请附上拍摄场记。录像带请邮寄至国家旅游局综合司新闻处,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联系人:尹霞;电话:010-65201731。资料照片请发至如下邮箱:xinwenchu@cnta.gov.cn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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