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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总(大)队: 为推动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正规化建设,提高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工作水平,树立良好形象,从制度层面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现将《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u /u省旅游管理条例》、《u/u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障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旅游经营者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质监检查证件,并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程序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检查中要做到文明执法,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四、检查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准“吃、拿、卡、要”;不得向检查对象摊派或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检查工作期间不得带家属、亲友以及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随行。 五、应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 省旅游管理条例》、《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市场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3、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二、检查对象 1、旅行社; 2、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3、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4、旅游景区景点; 5、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三、检查计划 1、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2、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3、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四、检查人员 1、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2、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3、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五、检查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六、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