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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团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全国性社团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到民政部进行备案。从2011年1月起,会费标准备案履行如下程序: 一、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栏下载《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二、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表格(“会费标准”一栏如内容过多,请另附),打印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公章; 三、将填写好的表格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备案,经审查符合章程规定程序准予备案的,加盖社团会费标准备案专用章; 四、表格一份留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备查,一份交由社团自行存档; 五、会费标准有新的调整应予重新备案; 六、2011年1月份之前会费标准已经在民政部备案的社团,也可按以上程序重新备案。 联系电话:58123070 58123076 58123078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