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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26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0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1〕264号)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杭州市著名商标培育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贸易、农业、经济综合、发展改革、对外经贸、旅游、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产经营者提高商品的质量和自身的信誉,提高注册商标知名度,创立杭州市著名商标。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二)商标实际连续使用满3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2年,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1年。市政府对现代服务业、农业等行业的注册商标使用年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该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满意率高;

  (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制定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采用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的方式。

  集中认定由申请人在每年规定期限内向住所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个案认定由申请人在涉及该注册商标的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向处理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商标注册证书;

  (四)该商标近3年使用、管理、宣传和保护情况的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

  (六)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消费者满意率调查材料;

  (八)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中受理期限截止之日起或者个案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签署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报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申请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复核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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