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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秘[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1-13
【实施时间】 2011-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皖教秘〔2011〕2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厅直属中专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不断推动全省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认清中小学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是教育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中小学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是把握中小学信息公开的基本内涵。中小学信息是中小学在办学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小学信息公开是中小学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意见》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与社会、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利益相关的信息。中小学公开信息要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体现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

  三是明确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的信息公开工作。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要将信息公开与日常教育教学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是建立中小学信息公开的工作体系。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指定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推动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各中小学要根据《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校长直接领导、指定专人或机构具体承担的工作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切实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

  五是制订中小学信息公开的各项机制。各中小学要根据《意见》要求,抓紧制订完善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保密审查机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信息公开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督查力度,不断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六是突出中小学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意见》明确了中小学信息公开的十一项重点内容,并要求中小学将与学生有关的基本制度进行汇总,通过家长会、书面通知、信函等形式将重要信息告知家长。各中小学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尽快在学校网站上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并充分利用宣传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校内广播电视等多种载体及时主动公开有关信息,不断增强公开实效。

  七是开展中小学信息公开的业务培训。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集中学习、远程教学、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开展中小学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和《意见》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工作规范等。对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主动公开程序、依申请公开办理、有关保密知识等。

  八是加强中小学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并及时纠正中小学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错误行为。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推动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长期、规范、深入开展。

  各市教育局要在2011年1月20日(星期四)以前,将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业务科室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等信息报省教育厅办公室(联系人:邵明,电话:0551-2831851,传真:0551-2827182,电子邮箱:shaoming@ahedu.gov.cn)。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省教育厅将开展有关工作调研、培训和检查。

  各地各校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工作建议,请及时报告。

  

  附件: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1〕15号)(略)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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