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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环保厅
【发文字号】 冀环办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2
【实施时间】 2011-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1]4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部令第15号)已于2010年12月15日公布,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机构建设力度,做到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到位,队伍稳定。

  

  二、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规章制度,确保有章可循、运行有序,工作高效和管理规范。

  

  三、把握好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目标、原则和步骤,着力研究探讨当地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机制,力推全省环境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请各市将落实《办法》有关情况,于2011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厅信访办。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姚永有  0311-87908271

  

  附件:《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部令第15号)(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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