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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1-10
【实施时间】 2011-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和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坚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统筹规划,创新思路,完善机制,广泛发动干部群众扎扎实实开展声势浩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现了组织、投入、规模、标准、质量、效益的全面突破,有力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贺兰县、青铜峡市、永宁县、平罗县、盐池县、中卫市沙坡头区、固原市原州区“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称号;授予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管理局、自治区农垦局农业处“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县和先进单位继续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开拓创新,再创佳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创新思路、真抓实干,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这场持久战,为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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