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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乌政办〔2009〕22号),整治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营造整洁、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领导小组决定对2006年-2008年已创建的306个宜居社区以及2009年拟创建的45个宜居社区环境进行专项整治。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及宜居社区创建标准为依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推进的工作原则,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与群众参与,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面清理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内环境卫生,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持久保洁”,不断改善社区环境,为建设宜居首府奠定良好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环境专项整治(以下简称社区环境专项整治),改善社区环境,完善社区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和安全文明的宜居社区。 三、责任单位及实施主体 按照《2009年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要求,各区人民政府为此次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各自辖区内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对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楼院,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统一整治;对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楼院,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指导物业公司开展社区环境专项整治。 四、整治内容 (一)住宅楼楼道内摆放的各类杂物及有碍通行的设施。 (二)住宅楼楼道及楼前、楼后堆放的各类杂物(砖、瓦、煤、木柴、纸箱、筐、木箱、桌椅、凳子、家俱、桶等)。 (三)住宅楼及地下室的公用通道内停放的自行车、摩托车、童车等。 (四)住宅楼楼道、楼面的墙壁、棚面、门窗、地面、扶手等无吊灰、积尘,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经过批准的公益性广告除外);院落、楼梯、地下室无烟头、纸屑等。 (五)居民楼院内存在的散落垃圾、白色污染、土堆、砖石瓦砾。 (六)居民院落内存在的乱搭、乱建,楼院内乱泼、乱倒脏水、污物现象。 五、整治范围 此次活动整治范围为2006年-2009年我市创建的306个宜居社区及2009年拟创建的45个宜居社区(详细名单见附件)。 六、实施步骤 此次整治工作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及调查摸底阶段(5月5日-5月10日)。 1.各区(含两个开发区,下同)及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制作板报、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强化居民爱护环境卫生的责任和意识,形成“人人关心环境,家家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 2.各区创建宜居社区领导小组要安排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对2006年-2008年已创建的宜居社区存在的住宅楼楼道、地下室走廊灯不亮、卫生差、乱堆放、门窗破、墙面及踏步破损等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二)居民自行清理阶段(5月10日-5月20日)。 社区居民要按照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的清理内容和标准,自行清理住宅楼道、院落内堆放的所属物品,打扫楼道环境卫生。 (三)统一清理阶段(5月20日-8月20日)。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物业管理公司要组织人力、物力,对居民住宅楼道内的杂物及环境卫生、道路卫生、公共设施进行整治和清理。对于居民没有自行清理的杂物,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物业管理公司督促居民进行清理。同时,建立健全社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 (四) 检查验收阶段(8月20日-9月20日)。 按照《乌鲁木齐市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要求,由市创建宜居社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和整治社区容貌秩序行业指导组,对被纳入此次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社区进行抽查和验收。届时,将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