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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06
【实施时间】 2011-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精神,结合我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税收入范围,强化依法征收

  

  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均为非税收入,其中包括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取得的收入,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的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各有关单位的下列收入要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1.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下同)取得的所有经营服务性收入,全额缴入财政(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2.事业单位设立的各类企业(中心)性质的单位,依靠政府权力,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全额缴入财政。

  

  3.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对外开展的活动取得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财政,收入的范围包括:

  

  利用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承包取得的租金和承包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

  

  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投资兴办国有独资企业的净收益。

  

  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取得的分红收入。

  

  利用国有土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办公场所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资源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

  

  利用公路交通路产路权、汽车号牌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取得的收入。

  

  4.凭借国家赋予的强制性、垄断性职能取得其它各种收入。

  

  要坚持依法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不得擅自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已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征收的要限期纠正。各级物价部门在审批与行政管理和审批等职能关联密切或具有政府强制和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时,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征收非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收、免收和缓收非税收入。确需减、免、缓交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缴激励机制,鼓励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对在非税收入征管中做出突出贡献和超收的单位可以适当奖励。财政部门每年要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制度,亮证收费,强化依法征收,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预算管理,提高政府统筹能力

  

  编制非税收入计划。各执收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逐项编制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做好与预算的衔接,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体系。年度非税收入计划作为考核执收单位征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加强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外,要将在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所有非税收入编入部门预算,细化收支项目,全面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收支预算,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和瞒报。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财政综合预算,核定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细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在满足征收单位征收成本及资金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加大非税收入调配力度,增强统筹能力,实现非税收入与政府可支配财力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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