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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决定 各区、县(市)建设局: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决定对《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杭建法发〔2010〕411号)作如下修改: "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和裁量基准列表"中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序号hz01 js-cf-0004)违法行为的裁量规则改为:"情节轻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本决定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杭政函〔2010〕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杭州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是指对行政职权权限范围内行使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后的处罚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由一般规则和列表规则组成。 第五条 杭州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 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情节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档。违法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以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1、初次违法,并尚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缺陷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2、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落实相关补救措施的; 3、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1、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2、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严重缺陷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视为情节一般。 第八条 在列表中没有确定违法情节具体情形的,比如:hz 01 js-cf-0103对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情节轻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其情节裁量按一般规则确定较轻情节、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其处罚裁量按一般规则执行。 一般规则是先按第七条确定违法行为情节,再按下列程序裁量: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适用罚款幅度下限的罚款或警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幅度上限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适用罚款幅度中限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实施单处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实施并处处罚。 第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列表规则是指在列表中已特别规定了违法行为事项的具体违法情节、情形和处罚基准。 当处罚事项裁量规则已在列表上明确的,按列表规则执行,列表中没有明确的,按一般规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