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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京新出印[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的通知

  (京新出印[2011]1号)


  

  北京地区各复制单位:

  

  为加强对复制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制度,根据《复制管理办法》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工作部署,市新闻出版局决定于2011年第一季度对北京地区复制单位实施年度核验。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提高创新能力,推动北京复制产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年度核验了解复制单位运行基本情况,掌握复制行业发展基本态势,强化复制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复制单位坚决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为复制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年度核验的范围

  

  此次年度核验的范围为北京地区所有2010年底前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并已投产的光盘复制单位(含只读类、可录类)和磁介质复制单位。

  

  三、年度核验的时间安排以及与企业年检的衔接

  

  此次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定于3月底全面完成。年度核验结果将及时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年检时参考。

  

  四、复制单位须申报的年度核验材料

  

  复制单位须申报以下文件、证件(一式两份):

  

  (一)《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进入市新闻出版局网站(http://www.bjppb.gov.cn),打开本通知,点击附件,下载并填写表格后打印。

  

  (二)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复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及奖惩情况;单位负责人参加行业培训情况,其中须包括参加2010年6月28日市新闻出版局举办的《复制管理办法》培训班的情况,以及光盘复制单位负责人参加2010年5月中旬新闻出版总署在武汉举办的《复制管理办法》培训班的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设备状况及产品质量情况;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光盘复制单位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年度核验结果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1、属于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光盘复制生产和磁介质复制业务的单位,复制单位符合《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关于设立复制单位基本条件;

  

  2、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复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3、具备与复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国际通用标准;

  

  4、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已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

  

  5、光盘复制单位按要求参加《复制管理办法》和光盘行业新标准培训;

  

  6、按规定已向新闻出版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不具备《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条件的;

  

  2、因违反规定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4、不能正常开展复制经营活动的;

  

  5、存在其他违法嫌疑活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市新闻出版局将督促、指导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准予通过年度核验;对仍未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将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不参加年度核验的,市新闻出版局将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六、年度核验期间的监督管理

  

  各复制单位要把参加本次年度核验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认真自查本单位执行复制委托书制度的情况(特别是接受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影视音像作品的情况)、执行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制度的情况,以及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的情况。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新闻出版局,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核验期间,市新闻出版局将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违法问题将协调执法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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