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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员工配备岗位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工作场所的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等指标符合国家要求。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采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和限制的技术和设备;禁止在玻璃熔窑底部架设燃料输送管道和设置燃料加热、换向等装置。 七、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企业应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时休假、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严禁使用童工。 八、监督与管理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方可投入生产。工业、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监督本准入条件的执行。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 (四)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安全、质检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日用玻璃生产企业执行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所有日用玻璃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若被修订,应使用最新版本。本准入条件的内容需要调整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三)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准入条件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熔窑的规模
注:高档玻璃瓶罐指吨制品产值为6000元以上的玻璃瓶罐。 附表2: 新建和改扩建日用玻璃熔窑的玻璃熔制质量
附表3: 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熔窑能源消耗限额
注:kgce = 千克标准煤 ①指用重油、天然气等作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 ②指用发生炉煤气作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 ③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④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⑤指全电熔窑 本表中未包括高档玻璃瓶罐和高档玻璃器皿玻璃熔窑的能源消耗限额。 附表4: 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综合能耗限额指标
注:kgce=千克标准煤 ①指用重油、天然气等作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 ②指用发生炉煤气作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 ③指fe2o3≥0.06%的玻璃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