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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批复的申请书》(新韩中国〔201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资格。 二、你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分支机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控。 三、你公司应持本批复到北京保监局办理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如你公司分支机构拟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到当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