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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旅办发[2010]198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旅办发(201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规范和加强导游ic卡发放管理工作,健全导游ic卡使用管理制度,现将《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以下简称“省级旅游局”)负责本地区(系统)导游ic卡的制作、颁发和监督检查工作;原有a版制版系统城市不再发放和制作导游ic卡,继续承担ic卡年审职责,系统保留年审功能;原有b版系统的城市职责和系统功能不变。

  二、请各省级旅游局通知并督促使用a版系统城市旅游局立即停止制作发放ic卡,协调配合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完成对系统软硬件的调整和剩余导游ic卡的清理回收工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我局只向各省级旅游局发放导游ic卡,请各省级旅游局在开展导游ic卡系统调整和ic卡清理回收工作的同时,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与清理工作一并报我局备案。

  四、换卡、补卡收取成本费的标准为30元/张(含卡、卡套和加工制作、邮寄等全部费用),汇付账户和具体方式另行通知。

  五、我局将对各省导游ic卡发放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调研工作。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和此通知执行中有重要情况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卓超美

  联系电话:(010)65201338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规范导游ic卡的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申请领取导游ic卡的单位为拥有导游ic卡a版制卡系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以下简称“省级旅游局”)。

  第三条  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导游考试合格人数的情况及其他因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并说明所需导游ic卡初、中、高、特级的数量和理由。

  第四条  各省级旅游局在申请领取ic卡时,应当认真填写《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见附表一,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经局领导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国家旅游局。

  第五条  省级旅游局再次申领导游ic卡时,须提交上一次实际发放卡数人员的详细信息的《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见附表二,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填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上一次申领卡数的85%,并以电子版形式发至dyc@cnta.gov.cn邮箱,未报人员信息须在下一次申领时填写并注明。如因导游ic卡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的,需注明数量并寄回至国家旅游局。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省级旅游局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导游ic卡制作单位发放。

  第七条  制卡单位接到发放通知后,由相关负责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导游ic卡出库手续,并将导游ic卡和《导游ic卡收货确认单》(见附件三)一并邮寄至申领单位。

  第八条  省级旅游局在接到导游ic卡清点无误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寄回制卡单位,制卡单位将收货确认单复印件提交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级旅游局要加强对导游证ic卡发放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办理,防止出现差错。因工作不认真造成ic卡滥发、误发、遗失等现象,一经查实,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导游员相关信息,采取不定期抽样方式,对导游ic卡进行检查,发现导游ic卡与实际情况不符,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每年定期对导游ic卡系统操作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统一颁发《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没有参加培训并持有《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ic卡系统操作。

  第十二条  实行ic卡系统操作人员变动报告和备案制度。申领单位如需更换ic卡系统操作人员,须提前15天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经国家旅游局网上培训、考核批准后,颁发《导游ic卡操作人员证书》。没有经过培训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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