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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21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从事核电落锤试验申请报告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从事核电落锤试验申请报告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0]211号)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从事核电落锤试验的申请报告》(上重核发〔2010〕第008号)收悉。经审查,复函如下:

  

  一、同意取消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中落锤试验分包的内容,变更为你公司自行完成。

  

  二、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核质保要求对落锤试验活动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核级产品质量。

  

  三、你公司在首次开展落锤试验活动时,须通知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现场监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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