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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科[2010]216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10]2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及评审工作,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我部重新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管理,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具有创新性和明显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创新性包括,符合气候地域特征的先进适用的技术集成和创新、建筑艺术与绿色建筑技术的有机结合、采用绿色施工与运行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创新奖。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创新奖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五)项目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八条  创新奖申报单位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总承包、技术咨询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和工程总结报告。

  (一)《申报书》纸质文件一式10份、电子版1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取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工程项目总结报告。纸质文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1、工程项目概况。

  2、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对照《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按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归纳和总结,重点对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推广价值,以及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益等内容进行总结说明。

  3、相关证明资料,如:设计文件、图纸、过程控制资料、运行报告及相关数据等。如在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后,发生重大的技术变更,还应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设计变更等。

  4、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复印件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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