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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持证机构2010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总局决定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0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11年3月底由总局统一公告。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2种情况; 在今年的业绩审核中,应要求所有制作机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中,企业法人机构还需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机构的,则要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情况,以此类推,直至“终极股东”。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一)审核机关应按照广电总局34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严重违规问题的,或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或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的,或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 (二)今年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业绩审核期。自2009年至2010年电视剧制作业绩达到广电总局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者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且无不良记录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定为“合格”等级;两年内电视剧制作业绩未达到广电总局34号令规定要求的,依据广电总局34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对因存在严重违规问题被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 自2009年至2010年电视剧制作业绩达到广电总局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且无不良记录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可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请。经省局初核同意后,连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总局审核。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可按规定直接向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提出申请。 本《通知》中所称“电视剧制作业绩”是指本电视剧制作机构以“制作单位”名义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参与合作拍摄的剧目及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电视电影等仅做参考,不作为持证机构的“电视剧制作业绩”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10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和《2010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附件2。各项报表(包括企业股东情况资料)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当地省级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