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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船舶名称变更后,原船舶名称自动注销。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别批准,其他船舶不得再使用该名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申请书流水号:.
注:1.申请书流水号编码规则:前4位是登记机关代码,第5-8位是年份,后5位是流水号; 2.申请核定使用的中英文名称请按优先次序排列; 3.新登记船舶是指从国外进口或光租、以前未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渔业、军事、体育运动船转为运输的船舶。 附件2 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 : 申请书流水号为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已通过。准予船舶识别号为 的船舶使用船舶名称。请在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尽早申请办理有关船舶登记手续或尽早安排船舶名称变更公告。 ×××海事局 年 月 日 附件3 船舶名称变更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申请人 申请变更船舶名称予以公告。各有关方面如有异议,请于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 海事局提出。 船舶识别号: 原船舶名称: 拟变更船舶名称: 公告联系人:电话: 地址:。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