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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和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海、中远、中外运长航集团,部救助打捞局: 《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和《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相关经营人填报,汇总后报送至我部水运局。 《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联系人:钮荣嵘、姚飞,电话:010-65292618、65292619;《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联系人:叶宇海,电话:010-652926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9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水路运输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水路运输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 国内航运企业分类统计表(交水运21表) (二) 国内航运船舶分类统计表(交水运22表) (三) 国内水路客运运力及运量统计表(交水运23表) (四) 国内水路客运码头能力及吞吐量统计表(交水运24表) (五) 国内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统计表(交水运25表) (六) 老旧运输客船报废情况统计表(交水运26表)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和掌握国内航运企业、营运船舶、老旧运输船舶强制报废以及水路客运的基本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水运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制度的填报范围为全国国内航运企业和从事客运的港口企业。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统计内容包括国内航运企业基本情况、水路船舶运力及运量情况、老旧船舶报废情况。 (四)本报表制度统计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为避免重复报送,对报送渠道作如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内航运企业、港口企业填报报表,按时报送交通运输部;中海集团、中远集团、中外运长航集团、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负责组织本单位企业填报报表,按要求报送交通运输部。 (六)本报表制度中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按原交通部2002年颁布的《公路、水路、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执行;但在本制度中另有说明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七)本报表制度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国内航运企业分类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1 年 2012年12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