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0年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2010年度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的内容

  

  省政府与市(州)、扩权县(市)政府签订的2010年《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各项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考评的标准

  

  按照2010年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计分细则(附件1)及考评计分标准表(附件2)进行考评。

  

  三、考评的方式

  

  各市(州)、扩权县(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考评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工作务必在2011年1月中旬结束,以政府名义写出书面报告,填写好《2010年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自查表》(附件3),于2011年1月25日前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3份)。在市(州)、扩权县(市)自查的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组织检查考评组适时进行抽查验收,并完成年度综合考评通报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表扬。

  

  四、要求

  

  (一)各市(州)、扩权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检查考评工作。要强化对耕地保护等目标执行过程的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在自查过程中,要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同时按要求作好考评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自查报告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要认真执行考评标准,做到准确无误,对照填写,无缺漏项目;涉及的数据,一律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数据的,以国土资源部门统计、政府认可的数据为准。其他奖励加分要附单页说明并提供相关凭据。逾期不报的,按规定扣分。与此同时,各市(州)、扩权县(市)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将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执行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报告。

  

  (二)检查考评要采用听取汇报、走访现场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等形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确有效。

  

  (三)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走过场,对违反规定或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而瞒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10年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评计分细则

  

  2.2010年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评计分标准表

  

  3.2010年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评自查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10年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

  考评计分细则

  


  一、考评对象、内容

  考评对象:21个市(州)人民政府; 59个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考评内容:年度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各市(州)、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年初签订的2010年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各项目标任务执行完成情况;省政府领导交办和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其他其他国土资源管理任务完成情况。

  二、考评计分标准

  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评总分为100分。工作目标内容共12项,考评分值为85分;保证目标内容共4项,考评分值为15分。分值划分情况详见附件2。

  (一)量化目标计分。按各项目标任务实际完成量考评计分。完成量化目标110%(含)以上按标准分值的110%计分;完成量化目标8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际比例计分;完成目标80%以下的不计分。

  (二)未量化目标计分。完成未量化目标任务的按标准分值计分;出色完成任务的(受党委、政府表彰或当地主要领导明确批示表扬肯定),市(州)、扩权县(市)政府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按标准分值的110%计分。个别地方有个别目标项目未下达任务,视同完成,按该项目标准分值计分。

  (三)创先争优加分。凡获得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其他部(委、局、办)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计1分,等级奖励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6分;凡获得国土资源部司(局、办)、省国土资源厅或省委、省政府其他厅(委、局)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4分,三等奖加0.3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奖励总分不超过5分,超过5分以5分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受到省级部门及以上的表彰奖励,市(州)局可相应加分。厅务会在审议各市(州)和扩权县(市)目标考评结果时,可根据各地本年度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突出贡献,实行奖励加分,奖励加分的最高分值不超过5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